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标准化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农药行业标准化发展,鼓励行业技术创新,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、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》以及《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5〕13号)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农药协会”)组建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标准化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,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标准立项、起草、征求意见、通过并发布、复审等工作的组织和管理。
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以市场为导向,贯彻国家在农药行业有关方针、政策、法律及相关法规,在行业内制定发布的技术标准,由会员单位自主发起,协会组织制定的推荐性标准,是强制性标准的有效补充。
第四条 委员会工作的宗旨是:根据国家标准化政策及《标准法》等相关管理要求,在农药行业发展引导下,开展农药领域的团体标准相关工作,积极推动团体标准与国际接轨,提高行业创新力,保障农业生产,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,为农药行业整体利益服务。
第二章 工作任务
第五条 委员会主要工作任务是:
1、负责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、起草、征求意见、通过并发布等工作的组织和管理;
2、团体标准实施后,根据市场需求,负责团体标准的修订和复审工作;
3、由标准委员会组建标准工作组,标准工作组是为某一专项标准计划项目而组建的相关工作组;
4、按照国家制定、修订标准的原则, 提出农药行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;
5、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,开展团体标准的信息咨询服务;
6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,开展团体标准研究及学术交流;
7、成立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,根据市场需求,组织申请新的CIPAC方法,参加CIPAC组织的相关会议及活动。
第六条 委员会负责审批的团体标准提案包括:
1、由会员单位联合2家及以上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提案;
2、由农药协会根据行业发展提出的团体标准提案;
3、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团体标准提案。
第七条 以下内容中所提到的标准均为团体标准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由农药行业生产及相关企业,有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技术、标准化管理专家等人员组成。
第九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5人,委员若干。委员会设秘书处,秘书处设在农药协会,负责日常工作。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经协商推荐产生。
第十条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。到期进行换届工作。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。
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可由有关单位自愿申请,委员会批准聘任。
第十二条 委员会可设通讯员。通讯成员由农药行业相关企业、科研院所单位提出申请,委员会批准。通讯成员人数不限。通讯员可被邀请列席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、提出建议,但无表决权。
第四章 经费
第十三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主要为团体标准制定和修订经费,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。
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:
(一)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;
(二)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;
(三)标准编写审查费。
第十五条 委员会秘书处对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。经费的预、决算应由委员会审定,秘书处执行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